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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可申请公证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10-29 17:10:25
  • 浏览量:554人阅读

  有的时候,不是靠一张嘴就可以把事情解释清楚的,因为有些人也是会胡说八道的,特别是在法庭上,不是你说就可以了,你要为你说的话负责,甚至还要为你说的话提供证据,有些证据甚至可能要经过公证处公证,那么经公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怎么样,是不是会比没有经过公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更高呢?下面就让北京疑难公证的小编带我们去了解一下,你们可不要错过了这么精彩的内容哦。

经公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经公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经公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效力的一种,是公证的基础效力。根据《公证法》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凡是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在这点上,公证与私证并无区别。然而,公证的证据效力并非仅指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的效力,而是指经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证据上具有最高效力,亦即公证文书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一般而言,公证的证据效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证证明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二是从证据材料的优先性来看,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的书证。纵观各国的立法,基本都是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规定。

  公证文书应当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书与一般书证(包括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出具的公证明和个人出具的私证明)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证据作用有着显著的不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供的包括一般书证在内的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属实后,才能“确定其力”。

  而对于公证文书则首先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地位,可予以直接采证,只有在掌握了足以推翻其的相反证据时,才可将公证文书带进审查核实的程序,而且将这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的举证责任归于他方当事人。总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虽有相反的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这充分说明了公证书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高于其他一切文书,其证据效力也强于其他文书。

经公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经公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可申请公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申请证据公证所需材料

  ⑴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公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怎么样?经过北京疑难公证的小编的详细讲解之后,想必你们也知道了答案,关于公证知识方面,有机会的话,我们还是要多加了解一下,若是上面的文章内容,你们还有什么看不懂的地方,也可以来咨询我们北京疑难公证的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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