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涉外民事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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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涉外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1)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1)时效问题。
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
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居住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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