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11-03 21: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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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剧中,总能看到这样的场景。哪个拥有庞大资产的大人物突然去世,他身后的财产即将被一群饿狼瓜分。每当这时,总会有一个西装革履的老律师出场,宣读遗嘱。现代社会,也不乏有写遗嘱的人存在,可跟为了保险似的,公证处做一份,自己还要在额外写一份,这就给后人埋下了困惑。当两份遗嘱同时出现,该信那一份呢?来跟北京疑难公证的小编抢答一下吧。小编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特点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公证遗嘱有什么特征
1、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证明
所谓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既然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这种遗嘱只能是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各公证处来办理。那种各乡镇(街)法律服务所所办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嘱的见证,都不属于公证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只能属于遗嘱见证人或是遗嘱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
2、公证遗嘱公证员必须坚持直接办证原则
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也不准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必须与立遗嘱人直接见面,询问有关情况,制做谈话笔录,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公证机关也有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不得办理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
3、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后,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证明,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该遗嘱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遗嘱不能成为公证遗嘱。
4、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再次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说当事人已办理公证遗嘱的,要想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必须再次到公证处采取公证的形式才能够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将是一种无效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的特点,证实了小编的答案是没有错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自书遗嘱。现代的好些家庭都有相当殷实的家底,总会有好些人立下遗嘱。若是那样,还是要首选公证遗嘱。知法懂法更守法,这边是北京疑难公证,欢迎大家一起来学习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