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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公证机关可办理的公证行为有哪些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1-11-05 17:48:48
  • 浏览量:762人阅读

  公证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古代欧洲,在晚清时期传入中国。上世界八十年代,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进一步与世界接轨,我国制定和实施了《公证暂行条例》,重新明确并积极推广公证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公证制度已经为社会接受和认可,在企业投资发展以及个人的继承、婚假等事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天就回答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哪些的问题。

  法律文书的定义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 、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公证法律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公证程序在办理公证活动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文书,主要指公证书,同时也包括在公证活动中所制作的辅助性文书和代书文书。公证文书的主要特点:一是真实;二是合法;三是有一定格式;四是用语准确、精练。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其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所出具的证明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经过领事认证或按照国际惯例免于认证的公证书,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公证机关可以办理的公证行为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都可以申请办理工作,哪些哪些行为可以办理呢,专门办理北京疑难公证的业内人士为大家整理归纳如下: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2、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3、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4、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5、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6、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7、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8、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9、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以上短文简要阐述了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哪些内容,希望对于有需要的朋友能起到一定的帮助。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公证是我国的一种司法制度,公证处由当地的司法局直接管理,其出具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对于这方面还有想要了解的内容,请在留言区提出,我们会请专门办理北京疑难公证的专业人士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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