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机构动态
- 更新时间:2021-06-02 15: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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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男)与吴某(女)夫妇二人,生活在祖辈留下的房产中,通过分家获得东、西房4间,老两口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田一,儿子田A。2000年3月,田某主持拆除旧房建北房5间。当年,田一已成年且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参加了工作。2001年5月,田某夫妇主持建东房2间,田一和田A也参与劳动。 2002年7月,田A与谢某结婚,仍与田某夫妇共同生活。田A与谢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田甲。同年12月,田一结婚,户口仍在本村。
2004年6月,田某夫妇建造西屋3间、东房门道一间。2006年1月建南房3间。在2005年1月建房中,田一和田A都参加了劳动。以上房屋的土地使用者为田某。2012年田某的儿子和姐姐田一因房子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在田某的主持下,三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西屋3间归田一所有,南屋3间归田A所有。三方当事人前往公证处做了公证。2014年田某生病住院,两个子女与两个老人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继而要求平均分割田某的所有房产,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田一和田A起诉至法院,要求均分田某和吴某夫妇的房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田某和吴某出示了经过公证的分家协议,证明西屋3间归田一所有,南屋3间归田A所有,其他房屋是两位被告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要求分割。法院经过查看公证书后,直接将该公证书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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