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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经济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6:05:17
  • 浏览量:1527人阅读

(一)办理公证提存的情形

1.债务清偿期限已到,但因债权人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物、债权人地址不详、死亡、失踪无法受领,债权人发生变更、情况不明等)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标的物,债务人为履行自己的还债义务并避免承担标的物的损坏、贬值等风险责任,可将偿还债务所涉及的钱款、物品提存到公证机构。
2.为解除合同双方对能否按约履行的担忧,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的方式给付或担保,由一方将货款或要给付的物品提存到公证处,待对方按约履行后,由公证处按照双方约定的给付条件将提存物转交,若对方未能按约履行则提存人可将提存物领回。如双方在执行合同时产生了纠纷,公证处将凭仲裁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双方的和解协议向领受人支付提存物。
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也可以申请对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办理公证提存,待条件成熟时由公证机构向被监护人或继承人交付提存物。

(二)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拒绝或受领延迟和其他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4.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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