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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民事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5:49:55
  • 浏览量:1186人阅读

1.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
(2)声明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由户籍地派出所、声明人或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放弃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基金、股票账户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险单据等。
(6)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注意事项

放弃继承权是与接受继承权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权行使方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继承人即享有继承权。因此,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权的放弃,一经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放弃继承权生效的条件

(1)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2)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 内作出。《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意思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4)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5)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依《民法典》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一旦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1)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2)放弃继承权不得附条件。
(3)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作出后,如果反悔要恢复继承权的,需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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