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提供假资料公证法律责任-公证指南-北京上门加急公证_北京疑难公证咨询-北石公证-官网!

公证热线:13466434266

您的位置: 首页>公证资讯>公证指南

提供假资料公证法律责任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公证指南
  • 更新时间:2024-03-04 09:19:48
  • 浏览量:438人阅读

公证处是依法成立的法定证明机构。经过公证之后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守约方可以根据公证书起诉,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正因为公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很多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办理公证,甚至有人采用假冒的方式办理公证,北京公证咨询认为这样的方式不可取,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判处刑罚。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提供虚假资料公证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公证咨询通过本文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常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提供假资料公证法律责任

一、提供假资料公证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申请人的民事责任。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领公证书,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撤销便自始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终止履行,有过错方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公证机构的民事责任。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如果公证机构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公证机构存在过错,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提供假资料公证法律责任

(三)刑事处罚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怎样办理公证才有效呢?

(一)公证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公证的申请人应当能够完全辨认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否则不能办理公证。

(二)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因受欺诈或胁迫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或被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供假资料公证法律责任在《公证法》《民法典》《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轻则被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留下案底,因此,北京公证咨询建议大家,如果要办理公证,必须依法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千万不能弄虚作假。北京公证咨询从事公证法律服务多年,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有效的解决方案,针对一些不能到场办理公证、情况紧急的公证申请事项,可以提供上门公证、加急公证法律咨询服务。

编写不易,如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www.gongzhengzixun.com/gzdt/gzzn/1678.html;

Copyright © 北京北石律师事务所|京ICP备2021015959号-2 | 网站地图|技术支持:LINEDCT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