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
- 作者:上门公证咨询
- 类别:国内民事公证
- 更新时间:2021-06-01 1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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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需材料
(1)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
(2)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
(5)与委托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注意事项
(1)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他人不能代替。如果委托内容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场,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明。
(2)办理委托公证前,委托人要咨询委托书使用机构,了解对委托书有无特殊要求。
(3)委托书内容要合法。
(4)委托事项应该具体、明确。
(5)关于转委托权。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如果不记载,视为无转委托权。无转委托权表示代理事项只能由代理人自己完成,有转委托权表示代理人还可以就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办理,第三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6)委托代理是单方授权行为,基于信任关系产生,委托人可以单方撤销委托。但撤销委托的行为应及时通知代理行为所涉及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有代理权,委托即使已经撤销,委托人仍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7)公证委托书日后不得增加副本,办理公证前请详细咨询委托书使用机构,确定所需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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